中國戰略新興產業融媒體記者 艾麗格瑪
6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天然氣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自2012年10月發布《天然氣利用政策》以來,天然氣利用各領域發展形勢發生較大變化。作為清潔能源,天然氣靈活高效的特性可支撐與多種能源協同發展,在碳達峰乃至碳中和階段持續發揮積極作用。今年8月1日起,新的《辦法》開始實施,已經適用了12年的《天然氣利用政策》即將同時廢止。
近年來,我國天然氣消費整體保持快速增長態勢,是推動全球天然氣消費增長的主力。但同時,由于資源稟賦的差異,我國是典型的“富煤、貧油、少氣”國家,一直以來,天然氣對外依存度較高。
6月17日,國家統計局發布數據稱,1-5月,規上工業天然氣產量1033億立方米,同比增長5.2%;進口天然氣5428萬噸(約合749億立方米),同比增長17.4%。
在這一形勢下,優化消費結構、提高利用效率、促進節約使用成為重要的課題。
本次對《天然氣利用政策》的修訂,主要有幾個方面值得注意。
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在新形勢下,“鎮燃氣領域北方清潔取暖特別是農村“煤改氣”產生較大用氣需求,交通領域特別是乘用車領域天然氣燃料面臨電、氫燃料等競爭,新能源發電波動性對燃氣發電等靈活調節和支撐電源提出了新的需求,氫能等新業態發展對天然氣的利用方式和發展方向產生影響。”
《辦法》將天然氣利用分為優先類、限制類、禁止類和允許類。
其中,優先類應用包括了終端民用類、基礎設施類和交通類等民生和高附加值領域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特別新增了一項——“油氣電氫綜合能源供應項目、終端天然氣摻氫示范項目等高精尖天然氣安全高效利用新業態為優先類應用。”
根據《辦法》的實施機制,對于優先類天然氣利用方向,將予以用氣保障,并且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規劃、用地、融資、財稅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于限制類天然氣利用方向不再新建、擴建相關產能;對于禁止類天然氣利用方向上游企業不再滿足用氣需求。
上述負責人表示,“在本辦法優先類、限制類、禁止類之外,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為允許類,對于該類利用方向的項目,允許經營主體在落實氣源和經濟可持續、充分市場競爭的條件下有序發展。”
>> 2024年3月18日,渤海油田最大天然氣處理廠——位于山東的濱州天然氣處理廠正式向環渤海地區供氣,我國北方海上油氣資源外輸和保供能力取得新突破。新華社 杜鵬輝/攝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測中心高級經濟師劉滿平指出,從之前明確“允許類”范圍到擴大允許范圍,《辦法》的“非禁即入”,為未來利用領域留有充足空間。
從氫能產業的角度看,天然氣與氫能相關的應用場景主要就是綜合能源站以及摻氫類應用,“氫云鏈”分析認為,“這基本可以說天然氣對氫能產業應用‘敞大門’”。
不過,對于天然氣制氫項目,《辦法》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允許為煉油、化工企業加氫裝置配套、為鋼鐵冷軋配套的天然氣制氫項目有序發展,但除此以外的新建天然氣制氫項目屬于“限制類”。天然氣所制氫氣屬于“灰氫”,在“雙碳”背景下,氫氣最主要來源將是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進行電解水制“綠氫”。此次調整符合未來氫能發展方向。
可以看到,《辦法》中的“限制類”項目從2012年的3條細化到了6條,包括部分農村清潔取暖項目,十四個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基荷燃氣發電項目,甲醇,小宗碳一化工項目,合成氨、氮肥項目,合成氨廠“煤改氣”項目,以及部分新建天然氣制氫項目。禁止類則特別細化至“天然氣常壓間歇轉化工藝制合成氨”項目。
我國甲醇年產能約1億噸,其中80%為煤制甲醇,天然氣制甲醇、煤焦爐氣各約占10%。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 年本)》,100萬噸/年以下煤制甲醇生產裝置被列為限制類,但我國百萬噸規模以上的大型甲醇裝置產能占比僅有50%。而《辦法》直接將天然氣為原料生產甲醇及甲醇生產下游產品裝置、以天然氣代煤制甲醇項目列為限制類應用。有分析指出,“這意味著我國基本已不能新增天然氣制甲醇產能以及百萬噸以下的煤制甲醇產能項目。”
對于《辦法》提出的利用方向,上述負責人解釋:“限制類主要為禁止新增用戶、新建擴建產能的天然氣利用方向;禁止類主要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氣利用方向。”
同時,允許類作為兜底條款為“未列入優先類、限制類、禁止類,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天然氣利用方向”,允許類中還單列了技術成熟、市場可預期且與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競爭優勢的天然氣利用方向。
修訂后的《辦法》以“規范天然氣利用,優化消費結構,提高利用效率,促進節約使用,保障能源安全”為目標,明確天然氣利用總體原則、適用范圍、管理部門及支持方向,進一步引導天然氣市場規范有效發展。